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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武强热力有限公司100%股权

  • 2025-12-03

项目名称: 中电武强热力有限公司100%股权

项目编号: S110000D0查看完整信息

招标公司: 中电武强热力有限公司

项目地区:河北 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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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武强热力有限公司100%股权

挂牌日期:2025-12-01 信息来源: 北交互联 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S110000D0查看完整信息

项目名称 中电武强热力有限公司100%股权

转让方名称 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转让比例 100

挂牌价格 6,484.48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5-12-01

交易方式 招投标

重要信息披露 1、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依据转让方与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说明》,截至2025年11月30日,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的非经营性借款债权本金金额总计约597.94万元。本项目受让方须在标的企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前敦促标的企业完成上述债权本金及其产生的未结利息的清偿,若标的企业无法在其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前完成清偿,受让方须对此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该《债权债务说明》置于北交所备查。 3、本项目不涉及职工安置,受让方须确保标的企业按照现有在职职工劳动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保障职工的劳动关系不变且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福利待遇等不降低。 4、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期间交纳648.45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评审办法参照招投标评分要点;如征集到三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来函申请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要求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并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以标的资产存在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作为补偿,并可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挂牌转让,若重新转让成交价格低于本次转让成交价格的,转让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补足差额,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当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方若采取一次性付款,须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1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费率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本方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成交价款,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不低于51%交易价款(含交易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费率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剩余交易价款,本方须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本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3个月内将全部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或首期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4)本方须确保标的企业按照现有在职职工劳动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保障职工的劳动关系不变且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福利待遇等不降低;(5)本方已充分知悉截至2025年11月30日,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的非经营性借款债权本金金额总计约597.94万元,本方须在标的企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前敦促标的企业完成上述债权本金及其产生的未结利息的清偿,若标的企业无法在其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前完成清偿,本方须对此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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