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债权核查结果并征询债务人及债权人意见的公告
- 2026-10-09
项目名称: 关于公示债权核查结果并征询债务人及债权人意见的公告
招标公司: 香河华林印务有限公司
中标公司: 河北展坤律师事务所
项目地区:河北 廊坊
关于公示债权核查结果并征询债务人及债权人意见的公告
公开时间:33分钟前 公 开 人:香河华林印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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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债权人:
香河华林印务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香河中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8日作出(2025)冀10破申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香河中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 香河华林印务有限公司 的破产清算申请。2025年4月30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冀10破49号决定书,指定河北展坤律师事务所担任香河华林印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开展债权审查等工作。管理人通过电话、邮寄、实地走访等多种途径,均未能联系到 香河华林印务有限公司 及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为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推进破产清算程序,现通过公告方式公示债权核查结果并征询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意见。
管理人共收到4笔债权申报,申报债权总额43274229.16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4笔,确认债权总额33895380.99元,4笔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管理人将上述审查结果编制了《债权表》,请债务人 和债权人 对公示的《债权表》予以核查。
债务人和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 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书, 说明异议理由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并同时告知管理人。
若在前述期限内未提交书面核查债权异议书,或者逾期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视为对本次债权核查结果无异议。
特此公告。
香河华林印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十月九日
附件:《债权表》一份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幸福城雅园23号写字楼1110室。
附件
香河华林印务有限公司债权表.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