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提示】第二类精神药品10月1日起执行新规,请患者及家属知悉
- 2026-10-01
项目名称: 【就医提示】第二类精神药品10月1日起执行新规,请患者及家属知悉
招标公司: 河北省第三荣军优抚医院
采购标的物: 精神药品
项目地区:河北
2026年10月1日起,国家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国卫医政发〔2026〕21号)正式施行,新增了知情同意书与身份核验的硬性要求。
一、需现场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形
1.麻精药品需带离医疗机构使用的,处方前须由患者本人或代办人现场签署《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2.为未满18周岁患者开具麻精药品处方,须由监护人陪同并现场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就诊请带好身份凭证
患者及代办人/监护人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配合身份核验。代办范围及凭证要求以现场规定为准。
三、知情同意书核心告知内容
1.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成瘾性,长期或不规范使用可能产生依赖或对身体造成伤害;
2.常见不良反应:嗜睡、头晕、乏力、共济失调、记忆力减退等;
3.少见不良反应:皮疹、肝功能异常、情绪异常(如抑郁加重、异常兴奋)等;
4.严重不良反应:呼吸抑制(尤其与酒精或其他中枢抑制药合用时)、严重过敏反应、药物依赖与戒断综合征等;
5.患者应如实向医师说明病情、过敏史、既往精神药品使用史及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6.本药品仅供患者自己使用,不套开、不转售、不转让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将药品提供给他人使用;
7.严格按照医嘱用药,不擅自调整用药剂量、频次或停药;
8.按医嘱定期复诊,配合医师进行疗效评估和用药方案调整;
9.过期未使用的药品及空安瓿、废贴交回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
10.转售麻精药品涉嫌毒品犯罪,需承担严重法律后果;
11.妥善保管药品,防止被盗、丢失或被他人误用;
四、本院现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公开,非推荐)
阿普唑仑片、艾司唑仑片、艾司唑仑注射液、奥沙西泮片、劳拉西泮片、氯硝西泮片、地西泮片、地西泮注射液、佐匹克隆片、右佐匹克隆片、扎来普隆分散片、扎来普隆口腔崩解片、唑吡坦片。
(实际供应以药房当日为准)
用药期间避免饮酒、驾驶、操作机械及高空作业。如用药后出现呼吸困难、意识减退、严重皮疹等,立即停药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