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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军供站智能分餐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ZZC2026-J1-990165-ZKGS)质疑答复函

  • 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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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贺州军供站智能分餐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ZZC2026-J1-990165-ZKGS)质疑答复函

项目编号: HZZC2026-J1-990165-ZKGS

招标公司: 贺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采购标的物: 智能分餐设备

项目地区:河北 邯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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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人情况及项目名称:

质疑供应商:河北海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从台区北环路 181号 邮编:056001

联系人:王丽芬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授权代表:彭小冲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北环路 181号 邮编:056001

项目名称:贺州军供站智能分餐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 HZZC2026-J1-990165-ZKGS

二、 质疑事项及答复

我方 2026年8月24日10时09分收到质疑人送达关于贺州军供站智能分餐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ZZC2026-J1-990165-ZKGS)的质疑函,该函收到后我司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 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 1: 质疑人 请求对成交供应商哈尔滨及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法定代表人关联企业穿透式风险审查。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1:质疑函)

质疑事项 2: 质疑人认为 成交供应商哈尔滨及物科技有限公司成交报价为 569000元,相较于本项目最高限价645000元,下浮比例达11.78%,该报价偏低,存在恶意低价竞标的嫌疑。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1:质疑函)

质疑事项 3: 质疑人 请求核查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哈尔滨及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投标货物制造主体哈尔滨小头爸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生产供货能力、企业真实关联关系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1:质疑函)

(二)质疑答复

针对质疑人提出的 3项质疑,经核查,质疑人相关质疑事项均不成立,具体核查依据及答复意见如下:

质疑事项 1答复:

经核查,项目评审期间,评审委员会已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款,对成交供应商哈尔滨及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等基础工商信息进行审查。经评审,未发现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的禁止情形。

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赋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所有关联企业开展无限穿透式风险审查的法定职责,该事项不属于本次项目评审审查范围。按照 “谁主张、谁举证” 的举证原则,贵公司如怀疑成交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串通投标、利益输送等违法情形,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或清晰可落地核查线索。本次质疑仅提出审查请求,未提交任何能够佐证成交供应商存在违规嫌疑的证明材料,仅凭主观怀疑要求开展穿透核查,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如贵公司后续取得相关证据,可另行提交,我单位将依法开展核查工作。

本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 1不成立 。

质疑事项 2答复:

经核算,成交供应商报价 569000 元未超出项目最高限价 645000 元,报价属于供应商自主市场定价行为。报价较最高限价下浮 11.78% 属于正常市场让利区间,仅以相对于最高限价的下浮幅度,不能直接推定报价属于恶意低价或者低于企业个别成本。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条规定,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贺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低价异常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贺财采〔 2025〕4号)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①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②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③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④其他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

经复核评审档案,评审委员会已对成交供应商报价合理性进行审查,评审阶段未发现报价存在《贺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低价异常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贺财采〔 2025〕4号)规定明显低于成本、履约风险较高等问题。

贵公司主张成交供应商存在恶意低价竞标,应当提交行业成本、市场价格等实质性佐证材料。本次质疑仅依据报价降幅提出怀疑,无有效证据支撑,不足以否定本次成交结果,质疑事项 2不成立 。

质疑事项 3答复:

经核查,现有材料未发现违规情形:

1. 关于《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该声明函属于成交供应商作出的书面承诺,成交供应商应对响应文件全部资料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后续若查实声明内容虚假、制造主体无实际供货履约能力,采购人有权依法取消其成交资格、追究其违约责任。

2. 关于哈尔滨小头爸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供货能力

评审委员会已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制造主体提交的相关资质材料进行评审并予以认可。贵公司如主张该制造主体不具备生产供货能力,应当提交否定性证据。本次质疑仅提出核查请求,未提供相应证据。

3. 关于两家企业真实关联关系

我单位调取并比对核查了哈尔滨及物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小头爸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现行法规及采购文件并未约定投标供应商与货物制造主体之间必须存在股权关联关系,二者可通过供货授权、商务合作等合法方式建立供货渠道。成交供应商已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双方供货合作相关证明材料,具备合作履约基础。两家企业无股权关联不等同于供货关系虚假。

质疑事项 3不成立 。

三、相关法律法规适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具体依据如下:

综上所述,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函复。

采购 人 :贺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6 年 9 月 1 日

附件信息:

* 质疑答复函.pdf (3.3 M)

* 附件1:质疑函.pdf (2.7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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