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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升律师讲招采|供应商社保缴纳人数为0是否废标?

  • 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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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金升律师讲招采供应商社保缴纳人数为0是否废标?

项目编号: HNTXGP2024-03

招标公司: 石家庄市桥西区社会保险中心

采购标的物: 新鲜蔬菜污水处理站运维托管项目

项目地区:河北 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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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如果供应商社保缴纳人数为0,或者没有缴纳社保,能否通过资格审查?能否废标?

我们来看如下几个案例:

案例一:吉林大学新鲜蔬菜采购项目

2019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六十七号),投诉人吉林省开创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供应商吉林省京天商贸有限公司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不具备投标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案例二:海南省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运维托管项目

2024年9月10日,海南喜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参与海南省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运维托管项目(项目编号:HNTXGP2024-03)的 投标,并提交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承诺函,且投标文件“投标人基本情况”部分载明员工总人数为15人。

2025年9月26日,海南省财政厅对该案立案调查,在进行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 海南喜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确认投标时公司有员工。

另外,海南省财政厅 经与海口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确认, 海南喜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自2023年2月之后,无缴纳社保人员,无社保缴费记录。该情况与 海南喜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在投标过程中提供的承诺函不符。

同时, 海南喜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给海南省财政厅的 复函中,也确认自2023年2月起未缴纳社会保障金。

因此,海南省财政厅认为, 海南喜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有员工而未依法缴纳社保,属于无良好的社保缴纳记录的情形, 海南喜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在投标文件中书面承诺具有良好的社保缴纳记录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026年1月7日, 海南省财政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琼财采罚决字〔2026〕第1号),鉴于 海南喜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造成该项目评审结束后废标,影响采购活动开展,拖延项目进程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 海南喜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410.625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贰万零伍佰叁拾壹元贰角伍分(小写:20531.25元)。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三:石家庄市桥西区社会保险中心“2026年国企退休人员节日慰问采购项目 ”

2025年11月11日,河北诺朴贸易有限公司 参与石家庄市桥西区社会保险中心“2026年国企退休人员节日慰问采购项目”的 投标,投标文件中附有《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承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条件,有依法缴纳税收和保险的良好记录。

2025年11月12日, 河北诺朴贸易有限公司 中标该项目。

2025年11月24日,石家庄市桥西区社会保险中心出具证明,载明河北诺朴贸易有限公司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026年1月21日,石家庄市桥西区财政局对 河北诺朴贸易有限公司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6年8月7日,石家庄市桥西区财政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西财罚决(2026)3号),认为 河北诺朴贸易有限公司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01项的规定,决定对 河北诺朴贸易有限公司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145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警醒:依法缴纳社保是供应商参与投标的资格条件,否则废标!

缴纳社保,是供应商法定义务和责任,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财务状况报告,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因此,政府采购项目中,如果供应商虚假承诺缴纳社保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废标。

李金升律师已出版的第4本招标采购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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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升律师简介

LAW FIRM

李金升,贵州匠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一级律师、一级建造师、咨询工程师(投资)、监理工程师、招标师、评标专家、仲裁员。提供招标文件论证、投标文件审查、招投标质疑与反质疑、招投标投诉与反投诉、招投标行政复议诉讼等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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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升律师

微信号 jinsheng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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