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中国电建市政公司哈萨克斯坦A17公路Lot4(Km448~Km583)修复及养护工程分包采购项目公开询比采购公告

  • 2026-08-06
知了商机大师:让 AI 每天把值得投的项目和打法送到你面前

项目名称: 中国电建市政公司哈萨克斯坦A17公路Lot4(Km448~Km583)修复及养护工程分包采购项目公开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 PC-0113-26J6-FP0351

招标公司: 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亚经理部

采购标的物: 沥青修复及养护工程提供开采场地

项目地区:河北 廊坊

免费查看原文

第一章 询比采购公告(公开询比)

采购编号: PC-0113-26J6-FP0351

一、采购条件

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亚经理部以公开询比方式采购哈萨克斯坦 A17 公路 Lot4 ( Km448 ~ Km583 )修复及养护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目前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采购。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 、项目概况: A17 公路项目 LOT4 ( km448-km583 ,长 135km )标段,电建市政公司以 STECOL 品牌与合作方 АК Жол Курылыс 公司组成联营体联合中标,该项目位于哈萨克斯坦乌勒套州境内,属于哈萨克斯坦国家干线公路 “ 克孜勒奥尔达 — 巴甫洛达尔 — 乌斯宾卡 — 俄罗斯联邦边境 ” 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其中 “ 杰兹卡兹甘 — 卡拉干达 ” 段改建及养护工程的一部分。

项目现有道路技术等级为三级公路,已服役 40 余年,路面及附属设施已不能满足当前交通通行及安全服务要求。项目拟采用分阶段实施方案:第一阶段在既有道路左侧或右侧约 63-113m 处新建双向两车道道路;第二阶段在新建道路建成并完成交通导向更改后,对既有道路进行改建,使全线达到设计要求的 Ib 类技术标准。本合同范围内主要实施第一阶段新建道路工程,即新建 135km 双向两车道路基、路面及配套工程。

项目总工期 36 个月,其中包含 12 个月设计期,运营维护期为 84 个月。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土方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涵洞工程、排水及防护工程、边坡植草绿化工程、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附属设施安装、管线迁改及保护等。

2 、采购范围:暂定 60 公里( Km523-Km583 )道路工程施工,分为 2 段,每段暂定 30 公里( Km523 ~ Km553 , Km553 ~ Km583 )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涵洞工程、道路排水工程、临时工程、施工便道 / 现有道路维护、冬季道路救援及维护及施工场地恢复等;具体的分包范围、施工里程、工程内容及工程量进行增加、减少、调整或取消部分工程,根据乙方的履约能力、乙方的工程进度、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增加或减少的累计里程最大不超过 30 公里(包括增加、减少或重新划分施工区段)。

3 、计划工期 : 计划开工日期: 2026 年 9 月 1 日(具体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计划完工日期: 2028 年 10 月 30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790 天。

4 、质量要求:

4.1 总体质量责任

乙方承诺,其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甲方与业主签订的主合同及补充协议、主合同的合同协议书、主合同的通用合同条件、主合同的专用合同条件、主合同支持性文件、主合同专用条件中列明构成主合同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主合同的澄清文件,主合同的技术规范、主合同的图纸和设计文件、主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主合同的环境和社会要求( ESHS )、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指令及其他主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其承担的全部工作成果完全符合上述文件要求。

乙方应按照国际良好工程实践、良好工程惯例、哈萨克斯坦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及本合同要求实施本分包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及业主验收标准。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乙方应完成实现本分包工程合同目的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即使该等工作未在本合同中明确列明,但根据甲方与业主签订的主合同及补充协议、主合同的合同协议书、主合同的通用合同条件、主合同的专用合同条件、主合同支持性文件、主合同专用条件中列明构成主合同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主合同的澄清文件,主合同的技术规范、主合同的图纸和设计文件、主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主合同的环境和社会要求( ESHS )、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指令及其他主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行业惯例或专业经验应当合理推断属于完成本工程所必须的工作,均视为乙方工作范围,其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价格内。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

( 1 )未收到相关文件;

( 2 )未阅读或未理解合同文件;

( 3 )设计文件存在遗漏;

( 4 )技术规范未明确规定;

( 5 )甲方、业主、监理工程师未提出要求;

作为免除、减轻或限制其质量责任的理由。

4.2 适用质量标准

乙方完成的全部工程、材料、设备、工艺及服务,应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标准:

(一)本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主合同及补充协议、主合同的合同协议书;

(三)主合同专用条款;

(四)主合同通用条款;

(五)主合同支持性文件;主合同专用条件中列明构成主合同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主合同的澄清文件;

(六)主合同的技术规范;

(七)主合同的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批复的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

(八)主合同的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批复的工程量清单;

(九)主合同的环境和社会要求( ESHS )、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指令及其他主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

(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规范;

(十一)本工程适用的全部试验规程、验收标准及质量控制程序。

上述标准不一致时,应执行其中要求最严格、质量标准最高者。

4.3 全过程质量管理

乙方应建立完整、有效且持续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体系,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质量管理人员。

乙方应建立并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 1 )材料采购质量控制;

( 2 )供应商管理;

( 3 )进场材料检验;

( 4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 5 )工序质量检查;

( 6 )隐蔽工程验收;

( 7 )关键工序旁站;

( 8 )试验检测;

( 9 )质量记录管理;

( 10 )成品保护;

( 11 )缺陷整改;

( 12 )竣工验收;

( 13 )缺陷责任期质量管理;

( 14 )运营绩效质量管理(如适用)。

乙方应保证上述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并接受甲方、监理工程师及业主监督检查。

4.4 材料、设备质量要求

乙方采购、供应及使用的全部材料、设备、构配件必须为全新、合格产品,并符合:

( 1 )合同要求;

( 2 )设计要求;

( 3 )技术规范;

( 4 )哈萨克斯坦国家标准;

( 5 )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要求。

所有材料及设备投入使用前,乙方应提交完整的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出厂检验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原产地证明、材料来源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清关证明、支付凭证等)及合同要求的其他技术资料,经甲方审核并按照总承包合同要求取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对于依法或合同约定必须送检的材料、设备及构配件,乙方应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承担全部检测费用。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材料、设备或使用不符合合同要求材料、设备的,甲方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拆除、更换并重新施工,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工期延误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5 工艺质量及施工要求

乙方应采用成熟、安全、可靠并符合国际工程惯例和哈萨克斯坦质量标准的施工工艺。

所有施工均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

( 1 )施工组织设计;

( 2 )专项施工方案;

( 3 )检验与试验计划( ITP );

( 4 )质量计划;

并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批准的组织实施。

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材料来源、设备型号或技术方案。

4.6 检验、试验与验收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全部试验、检测、测量及验收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甲方、监理工程师、业主及依法有权检查的政府主管部门有权随时对乙方实施的工程进行检查、抽检、试验、旁站及审核。如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返工、更换材料、重新检测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乙方原因导致重新检测、重复试验或重新验收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4.7 审批、验收及支付不免除质量责任

甲方、监理工程师、业主对任何图纸、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材料、设备、样品、试验报告、检验结果或工程实体所做出的批准、审查、验收、签字、确认、计量、支付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认可,仅表明相关文件或工程符合当时审查条件,不构成对乙方质量责任的认可或免除。

即使工程已经完成验收、签发中间支付证书、竣工证书或支付任何合同价款,亦不影响乙方依法及依合同应承担的全部质量责任。

因乙方质量问题导致后续发现任何缺陷、隐蔽缺陷、设计缺陷、施工缺陷、材料缺陷或性能缺陷的,乙方仍应承担全部修复责任及赔偿责任。

4.8 缺陷整改责任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立即组织整改,并按照甲方要求期限完成整改。如乙方未按期整改,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无需再次通知乙方。因整改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检测费、管理费、交通费、专家费、第三方费用及相关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任何应付款项、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其他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上述费用;不足部分,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五( 5 )个工作日内补足。

4.9 绩效质量责任( OPBRC 特别约定)

乙方充分知悉本工程属于 Output and Performance-Based Road Contract ( OPBRC ),工程质量责任不仅包括施工阶段,还包括运营维护阶段及合同约定的全部绩效考核期间。

凡因乙方实施的工程存在设计缺陷、施工缺陷、材料缺陷、工艺缺陷或其他质量问题,导致本工程任何 Performance Standards 、 Service Levels 、 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 ( KPI )或其他绩效指标未达到总承包合同要求的,均视为乙方严重违约。

因上述原因导致甲方受到监理工程师、业主或银行以下处理的,包括但不限于:

( 1 )拒绝验收;

( 2 )拒绝计量;

( 3 )扣减工程款;

( 4 )扣减绩效付款;

( 5 )暂停支付;

( 6 )索赔;

( 7 )罚款;

( 8 )降低绩效评价;

( 9 )要求重新施工;

( 10 )要求延长维护期;

( 11 )承担第三方赔偿责任;

乙方均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

4.10 质量保证及赔偿责任

乙方保证其完成的工程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期及运营维护期内持续符合合同约定的全部质量标准。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向业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维修责任、索赔责任或其他合同责任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立即承担相应责任,并全额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上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 1 )返工费用;

( 2 )维修费用;

( 3 )第三方施工费用;

( 4 )材料费用;

( 5 )检测费用;

( 6 )试验费用;

( 7 )专家咨询费用;

( 8 )管理费用;

( 9 )停工损失;

( 10 )工期延误损失;

( 11 )融资成本;

( 12 )保函费用;

( 13 )保险增加费用;

( 14 )业主扣款;

( 15 )绩效付款扣减;

( 16 )律师费;

( 17 )仲裁费;

( 18 )诉讼费;

( 19 )执行费用;

( 20 )甲方因此承担的其他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4.11 质量责任的独立性

乙方依据本合同承担的质量责任为独立责任,不因甲方对工程实施检查、监督、审批、签认、支付、验收、接收、投入运营或合同终止而解除、减轻或终止。

质量责任持续有效,直至乙方完成全部合同义务、缺陷责任、质量保证责任及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为止。

4.12 缺陷责任期为自整个标段《完工证书》签发之日起 7 年。

5 、付款方式:工程款支付以乙方完成合同约定工作、质量验收合格并经甲方审核确认,提交完整计量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结算单、对账单、符合哈萨克斯坦法律要求的完工单、完税证明、增值税发票)、后办理支付。

分包工程款支付实行 " 背靠背( Back-to-Back ) " 支付原则,即甲方在收到业主对应工程款后,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工程款。每月结算款中扣除结算款总金额的 5% 延期付款 +2% 质量保证金。乙方对此充分理解并接受,不因业主付款延迟向甲方提出违约责任或其他索赔。

最终结算依据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资料办理。支付货币均以哈萨克斯坦坚戈支付。

6 、其他:

( 1 )甲方仅在成功落实符合本工程要求的采石场和砂砾料场,并依法取得采石场和砂砾料场开采许可、土地使用许可及其他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且具备正常开采条件的前提下,向乙方提供开采场地,乙方负责自行、爆破、开挖、装载、运输、破碎、筛分、加工及储存,并加工生产符合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及甲方要求的砂砾料、各类碎石材料、机制砂及沥青混凝土混合料。加工过程中发生的人工、机械、燃料、电力(或发电)、维修、试验检测、损耗、环保、安全及其他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上述均已综合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甲方仅在成功落实符合本工程要求的采石场和砂砾料场,并依法取得采石场和砂砾料场开采许可、土地使用许可及其他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且具备正常开采条件的前提下,向乙方提供开采场地的条件下:采石场和砂砾料场的开采许可、土地使用许可、临时用地审批及其他行政许可手续,由甲方负责协调办理或代为办理。办理上述许可过程中发生的资源税、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临时用地费、许可办理费、生态恢复费、取土场恢复费用、及其他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费、规费和补偿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其中,采石场的相关费用按照下述第( 5 )条中《甲方提供协助的暂定价格表》执行。乙方按照该暂定价格表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后,甲方不得再以采石场相关事项为由向乙方收取其他费用。鉴于上述相关手续需统一以甲方名义办理,相应费用由甲方统一支付或代乙方先行垫付。甲方将实际支付或垫付的相关费用、管理费及摊销费直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中等额扣除,乙方对此已充分知悉并予以确认,甲方无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

( 2 )沥青可由甲方协助统一向业主申请采购配额。乙方充分知悉并确认,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沥青供应管理政策及当地实际情况,沥青采购配额的审批、供应及管理由业主、政府主管部门及其指定供应单位负责,不属于甲方可控制事项。甲方仅可协助办理沥青采购配额申请手续,但不保证配额申请能够获得批准,也不保证批准的配额数量、供应时间、供应进度、供应连续性以及沥青的质量、型号、技术指标等能够满足乙方施工需要。

因沥青配额未获批准、批准数量不足、供应延误、供应中断、质量缺陷、型号不符、技术指标不符合要求或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的停工、窝工、返工、工期延误、费用增加、质量问题或其他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赔偿责任或其他责任,乙方不得据此向甲方提出任何工期顺延、费用补偿、索赔或其他请求。

在甲方成功取得沥青采购配额且具备采购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预先足额支付相应沥青采购款,由甲方统一向指定沥青供应单位支付货款。乙方负责沥青自指定供应地点至施工现场或拌合站的全部运输、装卸、储存、保管、加热、使用及损耗管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损耗、甲方办理配额申请发生的相关摊销费用及按实际采购金额计取的 5% 管理费。上述费用均已包含在乙方合同综合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 3 )取土场所需的开采许可、土地使用许可、临时用地审批及其他行政许可手续,由甲方负责协调办理或代为办理。办理上述许可过程中发生的资源税、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临时用地费、许可办理费、生态恢复费、取土场恢复费用、及其他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费、规费和补偿费用均由乙方承担。鉴于上述相关手续需统一以甲方名义办理,相应费用由甲方统一支付或代乙方先行垫付。甲方将实际支付或垫付的相关费用、管理费及摊销费直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中等额扣除,乙方对此已充分知悉并予以确认,甲方无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

( 4 )乙方应自行负责取土场的开挖、装载、运输、加工、现场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明施工及恢复治理等全部工作,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乙方应严格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法规、主合同、世界银行 ESHS 要求及甲方管理制度。因乙方原因造成行政处罚、环境污染、资源浪费、安全事故、第三方索赔或其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 5 )合同综合单价及合同总价已充分、完整地综合考虑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所需发生的一切费用、成本、风险、责任及利润,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机械设备进出场费、运输费、燃料费、施工机具费、临时设施费、施工组织费、施工便道 / 现有道路维护、冬季道路救援及维护、施工场地恢复、管理费、保险费、税费、规费、利润、风险费用以及因法律法规变化、市场价格波动、施工条件变化、资源组织、天气、运输、装卸、仓储、现场协调、措施费用及完成本合同约定全部工作所需发生的其他任何费用。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无论上述费用是否实际发生、是否发生变化或是否超出乙方预期,均视为已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及合同总价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机械、燃料、运输、汇率、税费、市场价格波动、施工条件变化、工程量变化(合同约定可调整情形除外)、现场协调、政策调整、资源投入增加或其他任何原因,向甲方提出增加合同价款、费用补偿、利润补偿、工期顺延、停工、窝工、误工、机械闲置、降效损失、索赔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或权利主张。

乙方已充分踏勘现场,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自然条件、交通条件、施工环境、材料供应、资源配置及合同履行风险,并已将相关因素全部纳入合同报价。乙方不得以对现场情况了解不足、风险判断错误或成本增加等任何理由免除或减轻其合同责任。

甲方提供协助的暂定价格表,如下表所示: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单价 / 坚戈

备注

1

提供开采场地

自行开采

1000

出厂价,含 16% 增值税

2

沥青

BND/70-100

根据市场价格 + 申请配额摊销费 +5% 采购管理费

说明:甲方为便于乙方履行本合同,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调、协助或配合,但该等协调、协助或配合均属于甲方基于项目管理需要提供的支持措施,并非甲方依据本合同必须承担的合同义务。甲方是否提供上述协助,以及协助的内容、方式、时间和程度,均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上述价格为预测暂定价格,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最终价格应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市场价格变化及双方最终确认的结果确定。乙方不得因甲方未提供、延迟提供或提供程度未达到乙方预期而主张调整合同综合单价、合同总价、工期顺延、停工、窝工、误工、机械闲置、利润损失、费用补偿、索赔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亦不得据此免除、减轻或延迟履行其依据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 6 )暂定取土场、砂砾料场、采石场位置:

本项目取土场、砂砾料场及采石场目前均处于前期勘察及审批阶段,最终位置、数量、储量、质量及开采条件以项目实施期间经勘探确认并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后的实际情况为准。

取土场:暂按每 5km 设置 1 处取土场进行规划布置,每处取土场原则上服务前后约 10km 施工范围。最终取土场数量、位置及服务范围由甲方结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及审批情况统一确定。

采石场:暂定位置位于 Km511 附近,目前正在开展地质勘探及料源检测工作,石料储量、岩性、各项技术指标及加工适用性尚未最终确定,最终以实际勘探成果及经批准的采石场为准。

砂砾料场:初步考察 KM563+000 位置有颗粒料,目前正在开展勘探及选址工作,具体位置、储量、材料质量及运输距离尚未确定,最终以项目实施期间确定的料源为准。

乙方应充分考虑项目实施过程中料源位置调整、运输距离变化、材料质量差异、开采条件、审批手续办理及其他可能影响施工组织和成本的各种风险因素,并已在询比采购报价中综合考虑相关费用。甲方不保证询比采购文件或报价阶段所列暂定料源最终能够获得批准或投入使用。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实施需要、施工图设计、业主要求、政府审批情况、监理工程师指示及现场实际条件,对取土场、采石场、砂砾料场等料源的位置、数量、运输路线及供应方式进行调整,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

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不得因料源位置、运输距离、料源质量、开采条件、审批情况及运输路线等变化提出工期顺延、停工补偿、窝工费、机械设备停置费、利润损失或其他任何索赔。

如合同签订后,因甲方最终确定的料场位置与询比采购报价所依据的暂定料场位置存在重大差异,且该差异导致运输距离或施工成本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谈判中就因此产生的合理价款调整进行协商,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据此擅自调整合同价格或停止履行合同。

( 7 )乙方应自行核对工程量清单、初设图纸(详图设计期 12 个月)、设计文件及技术规范之间的一致性,并结合自身专业经验完成报价。对于询比采购阶段通过合理审查能够发现或根据国际良好工程实践及良好工程惯例应当合理预见的工程量偏差、计算错误、描述不完整、项目重复、漏项,以及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满足合同质量要求、性能标准及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需但未单独列项的辅助工程、临时工程、措施项目或附属工程,均视为已包含在相应合同单价或合同总价中,乙方不得据此要求调整合同单价、增加合同价款、延长工期或提出任何索赔。

凡初设图纸(详图设计期 12 个月)、设计文件及技术规范范围内的任何分项工程、子目或工作内容,虽未在暂定的《工程量计价清单》中单独列项或计量,但属于完成本合同工程、满足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性能标准、服务水平、缺陷责任及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需实施的工作,应视为已包含于相关综合单价中,不再另行计量或支付;乙方不得以暂定的工程量清单遗漏、项目未列项、数量偏差或其他类似理由要求增加合同价款、调整综合单价、延长工期或提出任何索赔,但因甲方原因、业主指令、工程师书面指令、合同变更或本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调整合同价格的情形除外。

三、响应人资格要求

响应人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 1 )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哈萨克斯坦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及订立合同的能力。

投标人应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认可并满足本项目要求的相应公路工程施工资质。

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环境及职业健康管理体系,通过 ISO9001 、 ISO14001 及 ISO45001 管理体系认证。

拟派项目经理应具有二级建造师(公路工程专业)或相应执业资格,并具有不少于 10 年的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经验,近五年担任过类似项目项目经理。

( 2 )响应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3 )响应人应具有 公路 工程的施工业绩,在近 5 年内的施工合同不少于完成 2 项类似国外二级公路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并提供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或业主证明材料,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均在 15,000 万元以上(应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扫描件)。

( 4 )其它要求:

投标人应在哈萨克斯坦拥有充足的设备和施工资源,具有满足本项目施工要求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技术人员及施工队伍,并具有良好的资源组织能力和履约能力。

投标人应证明其具有充足的财务资源和融资能力,以保证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准备、资源动员、材料采购及合同约定的合理资金投入。投标人应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提交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及其他合同规定的担保。

投标人不得存在世界银行《反腐败指南》规定的欺诈、腐败、串通、胁迫、妨碍调查等禁止行为;未被世界银行、中国政府或哈萨克斯坦政府列入制裁名单或禁止投标名单。

( 5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 6 )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投标、限制投标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情形。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

凡满足本公告规定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的响应人,请于 2026 年 8 月 11 日 10:00 前在 中国电建采购招标数智化平台 ( /bidweb/#/login ,以下简称 “ 数智化平台 ” )获取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免费提供。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1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响应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8 月 24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响应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数智化平台递交电子响应文件。

2 、本次采购将通过数智化平台全程在线开展,电子响应文件的加密、提交等流程须响应人在线进行操作。响应人须提前办理数字证书用于在线递交响应文件,办理方式详见数智化平台首页,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在线操作,因操作流程失误造成的递交失败将由响应人自行承担后果。

3 、开启由 “ 数智化平台 ” 在响应截止时间后自动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响应人及时关注开启结果。

4 、响应截止时间如有变动,采购人将及时通知已获取采购文件的响应人。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询比采购公告同时在 中国电建 阳光采购网( https://bid- )上发布。

七、评审办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

八、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亚经理部

地 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乌勒套州杰兹卡兹干市 D. 努尔佩伊索娃街 83 号( Казахстан, область Ұлытау, город Жезказган, улица Д.Нурпейсовой, дом 83 )

邮 编: 100600

联 系 人:生树松

电 话: +7 701 986 1648(WhatsApp)

电子邮箱: stecolkz@126.com

九、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单位名称: 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亚经理部

联 系 人:张凯

电 话: +7 707 533 1082(WhatsApp)

电子邮箱: 2391837887@qq.com

十、纪检监督机构

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亚经理部 纪委办公室 (李刚) 提出投诉。

2026 年 8 月 6 日

免费查看最新招中标公告

AI AI赋能招投标全流程 从找项目到投标,AI 全程帮你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