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河北省地面沉降监测二等水准测量仪器设备租赁询比价(二次)公告
- 2026-07-01
项目名称: 2026年度河北省地面沉降监测二等水准测量仪器设备租赁询比价(二次)公告
招标公司: 河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采购标的物: 电子水准仪、水准测量仪器设备租赁
项目地区:河北 石家庄
一、项目基本信息
1. 项目名称:2026 年度河北省地面沉降监测二等水准测量仪器设备租赁
2. 采购单位:河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3. 采购需求:
租赁 DINI03 型号电子水准仪(配套条码式铟瓦水准标尺等全套)共计 6 台 / 套,服务区域为河北省平原区,用于二等水准测量作业。设备需状态完好,每套仪器均须提供有效期内主机检定证书、铟钢尺检定证书。
租赁周期预计 100 天,租赁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6 年 10 月 20 日,实际租赁起止时间、租赁天数以双方签署仪器交接单为准,租赁费按实际使用天数据实结算。具体服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配齐仪器全部配套附属配件,保障野外测量工作正常开展;(2)租赁期间设备发生非人为自身故障、精度自然衰减问题,供应商接到报修后 24 小时内响应,完成维修或更换符合计量标准的仪器送到指定地点,不得耽误正常工作;(3)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不定期为甲方作业人员提供仪器操作培训、现场实操指导。
4. 预算最高限价:人民币 ¥108000.00 元(含税总价上限)
报价总价包含设备租赁费、设备保养费、维修费、运输费、技术培训、配套耗材、税费等租赁期间全部费用,采购方无需额外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5. 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出租方开具合同预估总价的 60% 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对应款项;
(2)租赁期满后,出租方开具剩余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一次性付清剩余租赁款项,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租赁天数核算。
6.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6 年 10 月 20 日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持有有效期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仪器设备租赁相关业务。
2. 在 “信用中国” 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4. 具备测绘仪器售后维修、现场技术指导服务能力。
三、报价文件组成(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须额外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仪器设备租赁询比价单(附件);
4. 信用查询截图:报价截止时间前 5 日内 “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查询页面截图;
5. 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书面承诺;
6. 设备能力证明材料:提供仪器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或承诺书;
7. 仪器售后保障、技术服务承诺函。
四、材料提交相关要求
1. 报名方式及截止时间
供应商将营业执照扫描件、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以邮件形式发送至邮箱694224759@qq.com完成报名,报名截止时间:2026 年 7 月 3 日 17 时 00 分(以邮箱系统收件时间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报名的供应商无本次询比价参与资格。
2. 报价文件递交地点
报价文件全部材料密封完好后,送至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 227 号格瑞大厦 8楼 814 室。
3. 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 年 7 月7日 10时 00 分,逾期送达、未密封、资料缺失不全的报价文件,均视为无效报价。
4. 报价有效期:自报价截止之日起 30 天。
五、评审办法
1. 报价开启时间与报价递交截止时间同步,在河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指定地点统一现场拆封评审。
2. 评审方式:最低评标价法。在供应商完全满足采购需求、资格条件及服务承诺的前提下,有效响应供应商不少于 3 家,报价最低的合格供应商确定为中选供应商。若多家供应商最低报价一致,组织第二轮报价比选,第二轮报价不得高于首轮报价;若经评审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本次询比价重新组织。
六、联系方式
询比价单位:河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联系人:秦苏苏
联系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兴苑街 58 号
七、其他说明
询比价单位有权对供应商提交的全部报价文件进行核查,若发现虚假资料、不实证明等情况,立即取消其报价资格,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的权利。
中选供应商需在收到中选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正式《仪器设备租赁合同》,逾期未签订视为自动放弃中选资格,采购单位可另行选取中选单位。
本询比价公告仅作为邀约报价使用,双方权利义务、最终合同条款以签署的正式租赁合同为准。
询比价单位不承担供应商参与本次询比价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资料制作费、交通费、通讯费等。
本公告发布期限为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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